江苏银保监局官方网站9月30日消息显示,为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探索运用社会信用管理手段强化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硬约束,江苏银保监局起草了《江苏省保险从业人员职业失信行为惩戒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在江苏试点地方版保险从业人员信用监管制度,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29日。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马燕
视频截图供题图参考
拟从低到高划分为
轻微、一般和严重失信三个等级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发现,《办法》总共包括七章、三十六条。七章分别是总则、职业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职业失信行为的认定程序、对职业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教育与修复、管理和保障、附则。
《办法》所称的保险从业人员,包括(一)与保险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二)依据保险机构与劳务派遣机构之间劳务派遣合同约定从事保险业务的人员;(三)依据与保险机构之间代理合同从事保险业务的人员;(四)保险机构中的从事经营管理和保险服务的其他人员。
据《办法》,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轻微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三个等级。
举例而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轻微职业失信行为:
(一)因存在保险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被保险监管机构责令所在单位内部问责的;
(二)因存在违反行业自律行为受到行业自律处罚,或被行业自律机构责成所在单位内部问责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银保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轻微职业失信行为。
轻微失信不纠正或上升为一般失信
严重失信的将被列入黑名单
《办法》称,保险行业协会或者保险机构根据保险监管机构的失信认定结论,对具有轻微职业失信行为的保险从业人员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通报批评等督促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
轻微职业失信的保险从业人员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可以上升为一般职业失信行为予以惩戒。
《办法》提到,对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保险从业人员将其列入黑名单,同时相关职业失信信息在保险从业人员信用监管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实施信用惩戒的同时
也应督促帮助信用重塑
《办法》称,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机构在实施信用惩戒的同时,应当督促保险从业人员纠正不当行为,通过教育培训、督促其参加公益服务等手段,帮助其信用重塑。
因保险从业人员存在贿赂、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和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所属保险机构被保险监管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暂停业务,或者被处以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严格按最长公示期限予以公示,不得进行信用修复。
据《办法》,江苏银保监局将指导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建立保险从业人员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归集保险从业人员公共信用信息,为保险机构、各地保险行业协会报送、查询、使用相关信息提供服务。
校对 丁皓宇